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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动态简报2018年5月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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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调整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利弊影响?

2017年被金融从业人员称为最严监管年,共有超过20个重要的监管文件出台,行政处罚超2700件,监管机构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罚没金额超过80亿元。在融资租赁领域,2017年共有7家金融租赁公司领到罚单,是2015年和2016年金融租赁行业收到罚单金额总和的10倍。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中央政府明确提出了金融统一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要求,融资租赁将和小贷、保理等机构一起,纳入银监会的管理范畴。

长期以来,我国对融资租赁行业都采用的是机构监管的模式,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不同而分别实施监管。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包括由商务部审批监管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批监管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则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这两种类型的公司从出生之日起就有着明显的区别,直接决定了监管待遇的差别。

融资租赁监管由商务部转为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有利有弊。从有利的一方面来看,统一监管有利于更好控制社会金融风险,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不利的一方面来看,统一监管在短期内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类信贷”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而从长期来看,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自身专业特长,推动直接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发展,进而建立公司和行业的竞争力,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投租联动的战略选择及商业模式探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和银行一样,是主要以债权理念为导向的类信贷业务,风险认定上认为传统产业模式成熟、风险较低,对新兴的高科技、轻资产的企业则避而不谈。但是,在传统产业分化明显、市场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的情况下,国内租赁公司的传统类信贷业务模式都将面临优质客户的价格竞争、担保方式竞争、额度竞争等。随着利率市场化和竞争主体增加,传统租赁业务模式受到极大挑战,在此背景下,租赁公司的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投租联动作为传统业务与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业务模式,为租赁公司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如何实现投租联动已经成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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